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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门的验收标准是公安部消防部门制定的。各生产厂家及消费者都应该注意防火门的验收。在验收过程中要切实按照防火门的验收规范来验收,实现工程项目的消防规范达标。
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GB12955-2008)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质防火门的产品分类、规格尺寸、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钢材制作门框、门扇面板的防火门。
2引用标准
GB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464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
GB 5823建筑门窗术语
GB 5824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
GB 5825建筑门窗开、关方向和开、关面的标志符号
GB 13685建筑外门和风压变形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 1368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210装饰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TJ 9工业民用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3术语、符号、代号
3.1钢质防火门是指用钢材制品作门框、门扇面板、耐火极限达到GB12955-
2008规定的门。
3.2钢质防火门的名称符号按GB 12955-2008的规定为GFM。
4产品分类、规格尺寸
4.1产品分类
按耐火极限分为甲级、乙级、丙级钢质防火门
4.2规格尺寸
钢质防火门的洞口尺寸、构造尺寸应符合型式检验报告的规定。
5技术要求
5.1材料
5.1.1钢板
钢板的选材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5.1.2填充材料
填充材料应符合国标中的规定。
5.1.3玻璃
玻璃应采用不影响钢质防火门耐火性能试验合格的产品。
5.1.4五金配件
五金配件应是经国家消防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定型配套的产品。
5.2钢质防火门宜为平开门,必须启闭灵活(在不大于80N的推力作用下即可打开)。并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5.3用于疏散通道的钢质防火门应破例有在发生火灾时能迅即关闭的功能,且向
疏散方向开启,不宜装锁。
5.4多扇或多扇钢质防火门必须能顺序关闭。
5.5钢质防火门安装的留缝宽度和允许偏差应分别符合国标规定。其安装要求应
符合施工方案有关规定。
5.6钢质防火门门框与门扇搭接的裁口处宜留密封槽。且镶填不燃性材料制成的密封条。
5.7钢质防火门的制作要求。
5.7.1门的制作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表面平整光滑、不得有凹凸、流淌现象
b. 框、扇的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割角、拼缝应平整;
d. 门扇与门框各配合间隙应符合GB12955-2008中的相关规定
注:高、宽尺寸,框量内裁口,扇外口。
5.7.2当条件具备时,宜将门扇与框装配成套,装好全部小五金,然后成套安装。 在一般情况下,则应先安装门框,然后安装门扇。
5.7.3钢质防火门制成后,应进行包装防止受潮或暴晒,以免影响颜色的变化。
5.7.4门小五金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小五金应安装齐全,位置适宜,固定可靠;
b.合页距门上、下端宜取立挺高度的l/10,并避开上、下冒头,安装后应开关灵活;
c. 门拉手或锁具应位于门高度中点以下,门拉手距地面以1.0m为宜。
d. 门扇上的闭门器安装应牢固,速度应适当。
5.8钢质防火门应具有足够的整体强度,经沙袋撞击试验后,仍座保持良好的完整性。门内填充料不应出现开裂或脱落现象。
5.9钢质防火门表面喷涂应符合相关的规定。
5.10钢质防火门的耐火极限应符合GB12955-2008中的规定。
5.11用作建筑物外门的钢质防火门,其耐风压变形性能应符合GB13685《建筑外门的风压变形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的有关规定。
5.12用作建筑物外门的钢质防火门,其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透性能应符合GB136864《建筑外门的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透性能分缀及其检测方法》的有关规定。
6测量方法
6.1高、宽测量:门框量内裁口,门扇量外口。
6.2翘起测量:在门扇的一个面上进行测量,以该面的任意三个角确定一基准平面,而后测量第四个角相对于这个基准平面的偏差值。
6.3测量工具可用钢卷尺、卡尺、塞尺或塞板。
7试验方法
7.1钢质防火门中所填充材料含水率的测定应符合GB129555-2008中的规定。
7.2钢质防火门开启力的测定,采用数字显示式电子测力计或其他测力计测定钢质防火门的开启力,其结果应符合GB129555-2008中的规定。
7.3沙袋撞击试验
7.3.1试验对象:单扇或双扇钢质防火门总成包括合页、门扇、门框以及用来连接墙体的连接体和其他五金件。
7.3.2试验原理:将一定重量的沙袋置于一固定高度,利用其所形成的势能撞击试样门的正面中心部位.在经过限定次数的撞击后,检查门的损坏程度。 7.3.3试验设备:包括下列各部分。
7.3.3.1可调试验台:试验框架尺寸可进行调节,以适合安装不同规格尺寸的钢质防火门。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以免在试验过程中产生影响试验结果的任何变形。悬吊沙袋的滑轮位置可调节,以保证沙袋降落高度为一固定值。
7.3.3.2沙袋:总重为3.0kg。包括一直径为350mm的圆形皮袋和松散容量为150o如/m3的沙子。 (沙子粒径为1一2mm)。
7.3.3.3其他:绳、滑轮、弹簧和调节设备。
7.3.4试验程序
7.3.4.1试验前的检测:检查门的完整性、连接件的牢固性、开启的灵活性、测量各部位的偏差。 7.2.4.2松开门上方的沙袋,使其撞击门扇正面。重复这一动作,至一百次。
7.3.4.3重复作试验前的各项检测。
7.3.5记录与观察
a.有关样品门的类型、规格、尺寸及所用材料、五金配件等。
b.沙袋撞击次数。
c.沙袋初始位置。
d.样品门被撞击的部位。
e.试验前后所检测各项数据。
f.试验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
7.4耐火性能试验按GB129555-2008中进行。
注:对镶玻璃的钢质防火门。凡每扇门的玻璃面积超过15%者。应按GB7633测点布置方法测定玻璃的背火面温度。若玻璃面积不超过15%,可不测其背火面温度。
7.5风压变形性能试验,按照GB13685进行。 注:7.5项试验仅适用于建筑物外门。
8检验规则
8.1交收检验
8.1.1正常生产检验
A.钢质防火门所用钢材应按GB129555-2008中的要求采用目测方法选定。
b.每一班组生产所需的钢材作为一批,应按GB129555-2008中规定取样进行厚度的测定。
c.对于生产钢质防火门所需的填充料、玻璃及五金配件应检验其原生产厂家出具的经国家法定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鉴定证明。
d. 对每一樘钢质防火门均应对其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启闭灵活性进行检验。其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GB129555-2008中的规定。
8.1.2出厂检验
对每一樘钢质防火门均应重复作GB129555-2008中的规定的各个项目的检验。
8.2形式检验
8.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由法定检测部门进行形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 产品在结构、工艺、材料等方面有较大的改变
c. 正常生产时的周期性检验,每五年一次
8.2.2抽样与判定规则
8.2.2.1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采取随批抽样的办法抽取二樘作为试件封样送检。试件不得附有任何多余的零配件或采用特殊的组装工艺或改善措施。如果是专门制作的样品门,应在检测报告中注明。
8.2.2.2二樘样品门如有一樘门检查合格,这批门即为合格产品。
9标志与出厂证明书、包装、运输、贮存
9.1标志与出厂证明书
钢质防火门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注明生产厂家、产品名称、耐火等级、产品代号及出厂日期。
发贷时必须将出厂检验单随同发货单寄给用户。其中应注明:
a. 证明书编号;
b. 生产厂名称、厂址;
c. 产品名称、级别、规格、数量及生产日期;
d. 产品性能检验结果;
e. 生产厂检验部门及检验人员签名盖章。
9.2包装
钢质防火门的包装可采用覆膜或包装箱包装。包装箱包装时应符合相关的规定。门扇不得直接接触,严禁在门上堆放重物。
9.3运输
钢质防火门运输应符合铁路、公路、航运、空运部门的胡关规定。在运输过程中,要捆扎牢。不允许挤压、碰撞,并应有防雨、防潮标志。 装卸时,严禁碰、摔、撬。
9.4贮运
钢质防火门应存放在库房或敞棚内、防止日晒、雨淋。存放时应平放或侧立于垫钢上,垫钢高度距地面应大于400mm。库房应保持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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